根据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》第三条:“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:
(一)营业性演出活动;
(二)音像制品的进口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放映;
(三)娱乐场所经营活动;
(四)艺术品经营活动;
(五)电影发行、放映经营活动;
(六)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;
(七)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。”
可见,接演出活动或参与演出活动是属于管理范围内的。
违反者可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、工商等相关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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